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小,4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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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張信傑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後無預警停業,其請求積欠之工資1萬2,9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上述記載外,其餘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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