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岳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942元(即起訴狀訴之聲明1至6合計總金額,計算式:181,368元+94,724元+15,866元+6,184元+68,000元+6,800元=372,94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本件原告請求與工資有關部分計278,218元,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計1,987元(計算式:訴訟標的金額278,218元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2/3=1,987元),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093元(計算式:4,080元-1,987元=2,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