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簡,34,2023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4月26日送達予原告之受僱人,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