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再審原告 紀美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昌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1,278元,且本件係對具第一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應徵收再審裁判費67,5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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