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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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