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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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