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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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