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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蔡岳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26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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