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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麥五昱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麥五昱與被告森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解約金、薪資差額、加班費、分紅獎金、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關於薪資差額、加班費、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部分共計676,500元(計算式:35,000+448,000+193,500=676,500),此部分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7,805元(計算式:42,382-42,382×676,500/4,176,500×2/3=37,8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2,000元(見本院卷第274頁),原告尚應補繳35,805元(計算式:37,805-2,000=35,805)。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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