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耀仁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前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萬6,739元(含民國110年業績獎金54,394元、111年業績獎金815,376元、111年銷售助攻獎金283,700元、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67,597元、休息日加班費3,839元及國定假日加班費1,833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22萬6,73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
惟按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事件法第37條定有明文,故上開獎金之請求推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其餘加班費之請求均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392元(計算式:13,177×1/3≒4,3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