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補,233,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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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董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闕志克、林岳暉、黃菘斌、陳智揚、鄭淑芳、葉樺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零伍元(計算式:20,305-2,000=18,305)。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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