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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宏達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9,513-2,000=17,513】。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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