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補,40,2023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