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補,65,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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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歐俊明
王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雖共同起訴,惟係本於各自獨立之請求權,應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次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A至I欄位所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J欄位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K欄位所示。
惟附表A、B、C、D、E、G、H及I欄位所示之請求屬原告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M欄位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N欄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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