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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鄧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惟竣律師
被 告 川岳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楷恩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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