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原訴,3,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戴佩渝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李曜任
黃智杰

董源益
楊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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