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戴佩渝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李曜任
黃智杰
董源益
楊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