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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靖敏
相 對 人 如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靖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頴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如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如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經單一法人股東即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林開發公司)指定郭頴彥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士林開發公司於112年4月19日承認,同時選任郭頴彥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郭頴彥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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