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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葉韋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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