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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秀如
代 理 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相 對 人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代 理 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尹崇恩會計師(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核准檢查項目」欄位所示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6年出資入股相對人,並於108年擔任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長時間處於虧損狀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第三人謝公仁固告以沒問題,並以疫情為藉口稱相對人營運定會好轉等語,然相對人營運至今尚未轉虧為盈,謝公仁竟於110年間僅因客戶有需要之簡要理由,即以高額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租賃廠房,顯以不合理花費經營公司,又相對人已長時間處於虧損狀態,謝公仁復於112年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案放棄相對人對第三人德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詠公司)高達百萬元之債權請求,謝公仁另於同年欲以向相對人報結交際費用15萬元未果,已涉及刑事詐欺未遂罪,亦不得不懷疑謝公仁其餘提報費用是否不實,伊自112年4月起即多次向相對人要求行使董事之查帳權,要求相對人提供財務報表、業務帳簿、客戶資料等,以釐清相對人財務是否確無任何問題,然謝公仁僅欲提供年度財務報表,並謬稱如將伊所聲請文件提出,將有洩漏業務機密之疑慮,而迄仍不提出,且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檢查人事件進行中之112年10月17日,突然通知翌日將召開董事會,討論內容包括增資3,000萬元議案,違反公司法204條第1項規定,並有故意稀釋他人股權及影響力之嫌。
伊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為釐清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之營運及財務狀況,有檢查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至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收據及其他記帳憑證、往來銀行存款存摺及對帳單、財產目錄、交易合約及客戶訂單、董監事酬金及員工薪資清冊等文件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聲請檢查項目」欄位所示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為顧及股東及董事職權行使之必要,除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取得之財務資訊範圍外,亦願提供聲請人認為有所疑慮之個別交易資料,聲請人要求以公司編製財報之標準,提出所有相關之財務資料及重要客戶資料予聲請人委任之會計師,業逾法令規定所應揭露之資訊範圍,且相對人亦無義務將所有相關之財務資料及重要客戶資料交由聲請人單方委任之會計師進行審認。
又第三人連展集團派駐相對人之會計人員轉達連展集團陳總經理之要求,而對報銷費用之提出設有期限,並設有額度,謝公仁尊重該會計人員轉達內容,自行吸收該筆費用而未提出報銷,另關於相對人欲拋棄德詠公司債權乙事,並未經相對人112年5月9日董事會議決通過,為聲請人所明知,皆未對相對人造成任何不利影響,且相對人於112年5月9日董事會已有增資3,000萬元之提案內容,並有聲請人委任之律師及會計師到場,該日董事會亦決議增資案應以修改章程方式進行並提請股東會討論,並非聲請人所稱於112年10月17日突然通知翌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增資案,聲請人刻意曲解製造對立,實已嚴重干擾相對人之營運。
至關於聲請人提出之檢查項目,聲請人未就相對人之所得稅與銷售稅額資料有何不法提出證明,亦未敘明檢查之原因及必要性,且銀行存款及往來帳單即可充分揭露公司營運狀況,並無強令相對人提出公司存摺之原因與必要,又聲請人係對於相對人之特定具體交易內容表示疑慮,並未提出員工之勞健保及薪資有何不法及不利於相對人之事證,又就德詠公司以外之關係人交易憑證及紀錄,亦未提出檢查之原因與必要性,惟相對人願循司法途徑由法院選派公正中立客觀檢查人,以杜絕聲請人內心疑慮並維護相對人之合法權益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於107年8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揭明: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
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
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而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符合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公司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
㈠、聲請人於112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相對人實收資本總額4,533萬6,72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453萬3,672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104萬3,673股,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24頁),並為相對人所不否認,據此,足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人之要件。
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8年起處於虧損狀態,仍以月租200萬元租賃廠房,及其法定代理人謝公仁曾於董事會提案擬對德詠公司放棄債權,另謝公仁曾欲報結交際費用未果等情,並據以質疑相對人之經營,影響股東之權益,業提出相對人108年度、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相對人112年3月22日董事會議事錄、同年5月9日董事會開會通知、聲請人桃園慈文郵局存證號碼000475號、000554號、000633號、相對人代理人桃園府前郵局存證號碼000532號、000626號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26至48、90至129頁),堪認聲請人已就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
惟就附表「聲請檢查項目」欄位編號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編號3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編號7業務往來情形之合約及訂單、編號8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清冊等項目,未據聲請人敘明檢查之原因與必要性,或相對人於前揭項目有不法或不利於公司之情事,而有無法揭露財務之重大疑慮,另編號4相對人往來銀行存款與對帳單已足揭露公司營運狀態,是亦無提供相對人銀行存摺檢查之必要,爰均不列為准予檢查項目,以避免浮濫。
是就相對人108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之會計帳冊及憑證、財產文件(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對帳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廠房租賃合約,與相對人投資德詠公司之憑證、紀錄及謝公仁之交際費用憑證等項目,本於公司股東各別股東權正當權利之行使,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非屬濫用權利或擾及營運,而有必要,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五、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經該會推薦尹崇恩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見本院卷第206頁),本院審酌尹崇恩會計師具有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碩士之學歷,並具有本國會計師專業資格,曾擔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服務組副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諮詢部資深專員/審計服務部查帳員等職務,現擔任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等職務,有其學經歷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6-2頁),足認其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堪信尹崇恩會計師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由其擔任檢查人應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徐金鈴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如附表「核准檢查項目」欄位所示之事項。
又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得依職權選派檢查人,並指定檢查之範圍,本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縱所選派之檢查人及准予檢查之範圍與當事人之聲明不符,亦無駁回聲請之問題,併予指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類別 聲請檢查項目 核准檢查項目 1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財產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各該報表附註) 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會計帳冊及憑證、財產文件(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對帳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廠房租賃合約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3 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 公司會計帳簿、往來銀行存款存摺及對帳單 5 會計傳票及憑證(含收入之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公司支出取得之統一發表、收據及其他記帳憑證) 6 財產目錄 7 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業務往來情形:合約及訂單 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相對人投資德詠公司之憑證、紀錄及交際費用憑證 8 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清冊 9 關係人交易憑證及紀錄 10 交際費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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