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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茂強
相 對 人 鑫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茂強為鑫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會同意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帳冊清表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112年度司司字第21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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