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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韓麗珠
代 理 人 郭旭光會計師
相 對 人 宇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韓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宇盟企業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韓麗珠為相對人宇盟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宇盟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56號、第357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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