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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仕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聖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錦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文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聖才、錦鍀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6月17日 1,200,000元 112年6月17日 TMA0000000 2 112年6月19日 1,200,000元 112年6月19日 TMA0000000 3 112年6月20日 2,000,000元 112年6月20日 T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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