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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利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青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耀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耀輝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租賃契約約定請求返還押金,惟與債權人成立租賃契約之當事人係邱俊淵,而債務人邱耀輝僅為邱俊淵之代理人,與債權人間並無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邱耀輝為給付,自屬無據。
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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