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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淂萭即宋葦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8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87元 宋淂萭即宋葦豪 自民國112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607元 宋淂萭即宋葦豪 自民國112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淂萭即宋葦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0日止累計65,811元正未給付,其中63,294元為消費款;
1,317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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