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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舒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桂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陳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民國111年3月21日簽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2萬元之借據,其上並無本件債務人之簽名,債權人自不得據此請求債務人給付,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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