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1097,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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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羽晨即戴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1,5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365元 戴羽晨即戴淑珠 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1217元 戴羽晨即戴淑珠 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642元 戴羽晨即戴淑珠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羽晨即戴淑珠於民國110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30日止累計94,816元正未給付,其中91,365元為本金;
3,265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羽晨即戴淑珠於民國109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2年01月30日止累計227,684元正未給付,其中211,217元為本金;
15,581元為利息;
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戴羽晨即戴淑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29,074元正未給付,其中27,642元為消費款;
1,43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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