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邢宣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邢宣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