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11018,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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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4,1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0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884元 梁子軒 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31955元 梁子軒 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子軒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4日止累計142,086元正未給付,其中137,884元為本金;
3,502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子軒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4日止累計852,028元正未給付,其中831,955元為本金;
19,373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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