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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偉智即林琪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335元,及其中新臺幣40,351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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