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2691,2023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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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泉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惠琪即華電金屬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區○○街0號,其獨資經營之華電金屬工程行則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所留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應為茄福街之誤載),然經本院函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函覆稱,並無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門牌等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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