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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良
賀秋紅
一、債務人呂文良、賀秋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714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文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61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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