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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又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治平
張美裡
一、債務人姜治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姜治平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立約人並無張美裡,債權人亦自陳係因債務人姜治平名下不可有財產,而將款項匯入張美裡帳戶,足徵張美裡並非前開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自不得憑前開契約對張美裡有所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對張美裡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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