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3888,2023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又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治平


張美裡

一、債務人姜治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姜治平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立約人並無張美裡,債權人亦自陳係因債務人姜治平名下不可有財產,而將款項匯入張美裡帳戶,足徵張美裡並非前開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自不得憑前開契約對張美裡有所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對張美裡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