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3914,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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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儲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康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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