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4127,2023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黃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逸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