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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炳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雪嬌
黃志祥
一、債務人黃雪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73,00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雪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志祥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雪嬌、黃志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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