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4880,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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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28元,及其中新臺幣19,928元,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至95年5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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