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司,337,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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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錦照
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為相對人奔馳汽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奔馳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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