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司,350,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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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楊振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恩投資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4號准許在案,聲請人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經該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374號移送本院,與本院前案同一事件已有相同原因事實,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件於前案業已准許,無從再為准許,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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