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執消債更,10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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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
債  務  人  潘龍奇 
代  理  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該正為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於原裁定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5,553元及每期可分配金額總額3,998,376元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55,533元,始符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前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5,533元。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6,934,662元。
3.清償總金額:3,998,376元。
4.總清償比例:57.6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新臺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
24,383
195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352,499
2,823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574,432
4,600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
985,743
7,89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3,486,474
27,920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8,930
472
 7
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265,266
2,124
 8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476,817
3,819
 9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182,469
1,46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527,649
4,225
合    計
6,934,662
55,533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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