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許國文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許國文於民國105年9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許國文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