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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美惠為被繼承人鄭泰順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除戶謄本等為憑。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美惠原係被繼承人鄭泰順之配偶,惟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已於107年2月6日離婚,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非屬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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