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繼,2015,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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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周夜好死亡時最後設籍住所係在臺南市東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參證6),則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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