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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汪欣儒
法定代理人 汪昌國
非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嚴陽民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拋棄繼承係為受監護人汪欣儒利益之相關資料(如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未償債務)。
【1.經查聲請人汪欣儒之母親為嚴翊云(原名嚴瓊瓊,而非嚴玲玲),嚴翊云即嚴瓊瓊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已准予備查。
2.台端仍需提出前開釋明資料。
不限定上開國稅局資料,但需得證明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財產。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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