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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產可供管理,該遺產有何管理實益,並命聲請人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且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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