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蔡金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住○○市○○區○○路0 段00號00樓之0
關 係 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蔡文和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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