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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洪渝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一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一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查,兩造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判決均就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630號成立調解,其調解筆錄內容第6項即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故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自行負擔,不得向相對人請求,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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