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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木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陳清木已無訴訟能力,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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