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補,496,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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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96號
原 告 Savannah Lynn Yeh
Nicholas Warren Ye
Joyce Ann Ye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李俊瑩律師
黃耀賞律師
上列原告Savannah Lynn Yeh等3 人與被告葉琳琳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等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童雅青遺產,依原告等主張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附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被繼承人童雅青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889萬1,730元,原告等主張被繼承人童雅青之遺囑侵害其等特留分,而其等特留分比例各為18分之1 ,原告等行使扣減權可分得遺產價值為1,314萬8,622元(計算式:78,891,730×1/18×3=13,148,622,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4萬8,6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7,72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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