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補,527,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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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江文章

上列原告江文章與被告江如晞、王興德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本院認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徵收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參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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