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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林福靈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運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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